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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64章(2 / 2)

王氏,于公之妻,十六于归。三年孀居,无有遗孤,独赡老母,供养姑姐,教导幼弟。节妇忠贞,守制不移。然今,弟已成人,及第榜眼。故壬戌年十二月,上其事大宪’,下面的奏请已经看不清了,但仍能判断出,这位王夫人曾照料夫家老小,并教导她丈夫的弟弟一路高中榜眼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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